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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纠纷引恶果 故意伤害获缓刑

案情简介:
       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吴某均是在在余杭区良渚镇的蔬菜大棚村内租地种菜的农民,之前一直因拉电线的原因两家发生过多次纠纷,后双方矛盾恶化,被害人吴某先行持木棍殴打陈某,被告人陈某顺势捡起木棍打伤被害人吴某,导致被害人吴某右手掌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认定为轻伤。后被告人陈某被依法逮捕,检察院依法对其提起了公诉,被害人吴某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
       律师观点:
       1、本案是由于被害人的不法行为引起的,应减轻对被告人陈某的刑罚。 
       2、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应减轻或免除其处罚。
       3、辩护人认为本案对被告人陈某判处缓刑较为适当。
       律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员: 
       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亲属叶某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被告人钟卸来的辩护人,开庭前我仔细查阅了起诉书和主要的证据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刚才又听取了法庭调查,对本案有了清楚的了解,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本案是由于被害人的不法行为引起的,应减轻对被告人陈某的刑罚。 
被害人夫妇与被告人陈某都是在余杭区良渚镇大棚里种植蔬菜的,案发前几日,被害人的大棚因为电线搭线起火,大棚烧毁,之后被害人一直想从被告人处拉电线使用,但是被告人的电线是和另外其他几家农户一起使用的,在未征得全体农户同意的前提下被告人一直未同意被害人从他家拉电线,双方也因此事一直有争执。直至案发当日,被害人妻子夜闯被告人家中,从被害人妻子的询问笔录中“我看到他家门关着,我就用脚踢了一下,把门踢开了”,可见被害人妻子当时态度蛮横,通过被害人询问笔录中“因为我家的没电了,所以我老婆到陈某家的大棚里去说拉电的事情,我晚了一会儿再过去的,我在过去路上还捡了一根木棍”可见,是被害人先有蓄谋伤害的故意,来到被告人家中后被害人即将木棍打向被告人妻子的头部,结果被被告人用右手挡住了,被告人右手受伤,为以防被害人再次出手打人,被告人随即从地上捡了一根木棍打了被害人,导致其轻伤。被告人当时并无蓄谋伤害的故意,而是一时冲动导致了激情犯罪,而且整个过程都是因被害人先动手打人,挑起事端的,所以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应减轻或免除其处罚:
        1、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不属蓄意伤害。从全案看,伤害行为不是经预谋准备,而是由于一时冲动,犯罪动机也不是卑鄙恶毒的,这与其他犯罪动机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显著轻微。 
        2、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在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询问时能如实坦白其所犯的罪行,真诚悔过,这说明被告人主观恶性小。 
        3、被告人在村里表现一贯良好,在此之前也从未触犯过国家的法律,无前科,属初犯,被告人系老实本分的农民,文化程度低,法律知识欠缺,对犯罪行为性质认识不够,其没有能很好的把握自己,而走向了犯罪,案发后,被告人也深刻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在将被害人打伤后立即掏钱给被害人让其去医院治疗,另外,被告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害轻微,被害人受伤后,经治疗已经全愈,对被害人身体危害不大,被告人的行为虽然构成了犯罪,但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小,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对此,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三、辩护人认为本案对被告人陈某判处缓刑较为适当。 
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适用缓刑的条件有两个:一是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特定的犯罪分子,本案符合这一情况。二是所犯罪行情节较轻并有悔改表现,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是否可以适用缓刑的关键是看适用缓刑犯罪分子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本案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会再危害社会。另外,被告人家中经济困难,被告人是家里的主要劳动力,儿女经济尚未独立,家里还有老父母需要赡养,希望法院能给一时失足的犯罪分子以改过自新的机会,在不脱离社会的条件下,既感受到法律的威严,也亲身体会到法律和社会的宽容,从而自觉的完成改造,收到了实际执行刑罚之效,又避免了因实际执行刑罚而带来的种种不良影响,真正的实现我国刑法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根本目的。因此,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判处缓刑较为合适。
       纵观本案全部事实,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并且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小,因此恳请法庭从本案实际情况考虑,依照“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被告人钟卸来减轻或免除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参考并采纳。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陈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被告人陈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得到被害人谅解,酌轻予以从轻处罚,并对其判处缓刑,对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律师建议:
       在日常生活中,邻里有点纠纷是难免的,关键是在于如何处理。一时的冲动使自己走上了犯罪之路,无论是对自己和家人的伤害还是对受害人的伤害都是无可挽回的,可谓是两败俱伤。虽然本案中,是受害人先行挑起事端,但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法院念及被告人系初犯,情节不是很恶劣,并赔偿了被害人相应的经济损失,故对其作出了缓刑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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